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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視角看森林認證

信息來源:Chinese websites | 發布時間:2021年05月24日

森林環境的惡化已經使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成為國際林業產業的關鍵問題,這也使得入世后的中國林業,在由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的關鍵時期,面臨更大的挑戰。作為解決森林問題、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一種有效手段,森林認證已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國家的認可和支持。在我國,人們也逐漸認識到森林認證對于森林經營和管理工作與國際接軌,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重大意義。本文將主要從法律的視角進一步探討森林認證的相關問題,以促進我國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森林資源保護的現狀

    我國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較之從前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觀,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增長緩慢,存在重造林、輕管護,邊建設、邊破壞的現象;森林資源結構不合理,可采資源銳減,按目前的消耗速度,再過五年半可采資源將消失殆盡;森林資源質量不高,林地生產力日趨下降;超限額采伐、林地逆轉呈擴張之勢等等。這些問題反映出森林資源管理形勢十分嚴峻,一方面國家投入大量資金恢復植被,另一方面僅有的森林資源在不斷地遭到破壞。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也很多,諸如1、某些利益方短期行為明顯,往往是局部利益考慮的多、全局利益考慮的少;2、森林法律法規的具體落實缺乏實效,有些法律滯后,不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要求;3、在森林資源管護與發展的關系上,重造輕管,致使森林資源增長緩慢。我們知道造林要取得成效必須是“三分造,七分管”,但是某些地方是“七分造,三分管,甚至沒有管”,片面追求造林數量增加,忽視造林質量提高,加之經營不合理,致使造林成效難以鞏固;4、不合理的利用方式是造成森林資源質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普遍存在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傾向,森林質量不斷下降,生態功能日趨減弱;5、重點國有林區現行的管理體制不僅造成了國家對重點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失控,同時也是造成森林資源過量消耗的重要根源。①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將影響到林業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影響到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實現林業的跨越式發展也就無從談起。

    事實上,森林采伐本身并不意味著一定會破壞森林,假如人們以不破壞環境的方式,模仿森林的自然發育過程來采伐森林,是不會對森林造成不良影響的。在現今的森林法律法規政策的體系下,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對上述問題我們往往難以避免,更難以解決,這使得我們很難再自信的去面對森林。而森林認證的出現給了我們走出這一困境的希望與動力。

    二、森林認證概述

    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認證是一種運用市場機制來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工具,簡稱森林認證、木材認證或統稱認證。森林認證包括兩個基本內容,即森林經營認證和產銷監管鏈認證。森林經營認證是根據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則、標準和指標,按照規定的和公認的程序對森林經營業績進行認證,而產銷監管鏈認證是對木材加工企業的各個生產環節,即從原木運輸、加工、流通直至最終消費者的整個鏈進行認證。①通俗地講,森林認證就是由一個獨立的第三方來對森林的經營管理方式進行評估并簽發一個書面證書的過程;對以可持續方式經營從而得到了認證的森林中采伐出來的產品還可以貼上“綠色標簽”。②森林認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自愿性,體現的是申請者的自覺意識。森林認證是一個市場經濟措施,通過市場導向提高合理利用森林的意識,從而達到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目的。森林認證之所以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森林認證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森林認證是對森林經營進行證明的過程,內容涉及森林經營的經濟可行性、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社區經濟的持續發展。

    1993年成立于加拿大多倫多的全球森林管理委員會(FSC),在全面考慮環境、經濟和社會三個方面因素之后,制定了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原則和標準,形成一套保護森林的認證體系,要求林產品零售商所銷售的林產品不會破壞森林。森林認證通過“產銷監管鏈”對木材產品進入市場進行全過程跟蹤,即從森林到鋸木廠,再到木材加工廠,再到倉庫和商店,直至進入顧客手中。它是通過市場需求來推動企業對森林實行良好經營的工具。FSC認證體系是目前世界上較為成熟、可操作性強的森林認證體系。木材或家具生產商一旦貼上FSC的標簽,等于拿到了在全球林業市場暢通無阻的通行證。因為FSC這面招牌表明他們的木材及其產品是來自那些經營良好的森林。這樣用戶對木材及其產品市場的來源也就更清楚、并且容易識別。消費者就可以在選購木材、紙張和投資的過程中能夠支持林業向良性的方向發展。

    森林認證的出現才十年左右時間,而被廣泛應用也只是近五年的事,中國正式開始森林認證工作是在2001年。2001515日,由WWF(世界自然基金會)/WB(世界銀行)聯盟倡議發起并資助的森林認證工作組在北京正式成立。 而今對于企業來說,森林認證已經不再象前兩年那樣陌生了,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參與了認證工作。截止到2003年底,國內已有50多個企業獲得了產銷監督鏈的認證。

    三、從法律的視角看森林認證的意義

    (一)從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角度。

    關于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加拿大森林環境部長J.S.maini曾下了這樣的定義:“在沒有不可接受的損害的情況下,長期保持森林的生產能力和可再生能力以及森林生態系統的物種多樣性。”從森林法律法規的制定到實施,保護環境,維持森林的可持續發展都是其不變的目標。在這一點上森林認證與森林法律法規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可以說是志同道合。森林認證具有一定的環境效益,主要表現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價值、水資源、土壤、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等;維持森林的生態功能和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促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保護瀕危物種及其生境等方面。①

    森林認證的主要目的首先就是提高森林的經營水平,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經營。目前,我國森林經營單位仍然是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來經營,森林經營單位在引入森林可持續經營機制方面仍然缺乏技術支撐、有效的指導和監督。森林認證將以我國的森林保護和可持續經營的標準與指標為技術支撐,監督、檢驗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經營實踐,促進森林的可持續經營。開展森林認證的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可持續經營標準和指標體系經營森林,必然促進森林經營技術和管理方式發生轉變,這對于解決我國當前森林經營水平不高、森林生產率低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森林認證不僅要求森林經營活動是可持續的,而且要符合環境要求。它可確保森林經營活動不破壞環境,維持整個森林的生態環境。這將有利于保護我國日益惡化的森林生態環境,有利于保護瀕危物種、生物多樣性及其生存環境。森林認證在客觀上也促進了森林法律法規目的的實現。

    (二)從法律關系主體的角度。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②政府主管部門、森林經營單位、林產品加工企業和經銷公司、林區職工和居民、消費者等就是森林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他們也是森林認證的相關利益方。森林認證的社會效益就是確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權利得到尊重和實現。這樣可以協調相關利益方在森林法律關系中的矛盾沖突,彌補法律所帶來的缺陷。

    我們可以通過這幾個相關利益方在森林認證中的作用看出森林認證的社會效益。

    1、政府主管部門

    政府主管部門是有關林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者、頒布者和執行者,在森林資源管理、培育、保護和利用,木材生產、加工、銷售和貿易以及市場規范等方面發揮著決定性作用;是制定、頒布和實施行業標準的主管部門,在決定采取何種森林認證體系、制定國家森林認證標準、建立森林認證機構、提高森林認證評審能力、加強森林認證方面的研究和推廣、鼓勵森林經營單位實施森林認證、培育認證林產品市場需求、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加強森林認證管理與宣傳等方面起著關鍵作用。政府部門是實施森林認證的最主要權益相關者。

    2、森林經營單位

    森林經營單位承擔森林經營的職責,有權利用森林資源,是森林經營管理和利用的主體,是實施森林認證的關鍵權益相關者。森林經營良好、管理水平高,可以降低森林認證的間接成本,即減少為了通過森林認證所做的準備工作和改進工作的花費。森林經營單位通過森林認證可以獲得更高的市場銷售價格和收益。同時,通過森林認證可以進一步改進森林管理,提高森林生產力,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協調各方利益,實現森林的多目標合理利用。

    3、林產品加工企業和經銷公司

    林產品加工企業和經銷公司是連接從森林生產的木材到林產品消費者的關鍵環節,是產銷監管鏈認證的主要對象。如果對環境和消費者負責任的經銷公司承諾優先或只采購銷售經認證貼有標簽的林產品,將促進林產品加工企業優先購買認證過的木材,就會形成對認證木材的市場需求,從而帶動森林經營的認證。

    4、林區職工和居民

    林區職工和居民是直接的森林認證的參與者和受影響對象,他們對森林認證的認識和接受程度將影響森林認證工作的開展。提高林區職工和居民的環保意識,充分尊重和滿足他們的合法權益是順利開展森林認證的關鍵因素之一。

    5、消費者

    消費者的環保意識和對林產品的需求取向是森林認證的源動力。保護森林,其實并不只是林業工作者的責任。人們的日常消費與森林保護是息息相關的。消費者購買木材產品的行為要有利于保護,而不是破壞森林資源。推廣森林認證是要告訴消費者,只有這樣的森林出產的木材才不會對環境造成傷害。同時,提高消費者的環保意識,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認證標記的林產品,通過消費者對環保產品的選擇,可以引導森林經營單位走上健康、環保的發展道路,推動森林認證的發展。

    這些相關利益方在森林法律關系中的角色基本上與他們在森林認證中的角色一致,他們所應當發揮的作用在理論上也是相同的,因為他們的終 極利益是一致的,也就是維持森林的可持續發展。但是,在森林認證中可以實現的社會效益在森林法律體系中并不一定可以充分實現,在森林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過程中,相關利益方時常因為無法在某種程度上達成一致,形成一種暫時的利益沖突,產生矛盾或者使矛盾激化。其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原因就是,從實施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從主觀意志上看,由于沒有直接利益的驅動,相關利益方在遵守森林法律法規時往往是淡漠的、被動的。而森林認證體現的是一種“自愿”,對于森林經營企業來說,進行森林認證是一種客觀要求的主觀自愿的行為。

    客觀上,中國經濟入世后必將與世界經濟全面接軌,面臨著更為廣闊的國際市場,這必然給中國家具等林產品出口帶來了非常良好的機遇。無論是在國際市場,還是在國內市場,消費者的環境意識都在不斷提高,綠色消費已成為一種時尚,購買經過認證的木材及林產品是保護森林生態環境的積極選擇。我國是木材生產大國,每年出口36億美元的木材到歐美地區。目前的跡象表明,經過認證的林產品,可以消除各國對環境保護的貿易壁壘,森林認證已成為我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護照”。在這個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環境下,企業必定會趨利避害主動參與森林認證。而森林法律法規的“后臺”就沒有如此大的吸引力了。

    主觀上,以政府主管部門與森林經營企業的關系為例,我們可以看出森林認證作為一種市場機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在市場激勵下更能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事實上,政府和企業對于破壞森林可持續發展的危害性的認識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各自的利益取向。政府的利益在于謀求社會的整體利益,而企業的利益在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潤,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企業缺乏促進森林可持續發展的直接動力,企業動力的來源就是經濟刺激,而森林認證可以給予企業這一經濟刺激動力——利潤與市場。強有力的市場在敦促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森林認證。認證能為企業帶來各方面的收益,這是企業開展森林認證的動力。

    從長遠看,森林認證通過市場的力量,促進森林經營單位向可持續經營方向轉變。根據森林認證的要求,森林經營單位首先要引進先進的管理體系和經營體系,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森林認證將推動企業按照可持續經營標準進行森林經營,不僅會提高森林的生產力,而且有益于保護森林資源。

    從眼前看,森林認證可以增強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有利于企業保持現有市場份額或進入新市場;森林認證還可以使企業獲得一個高出非認證產品一定比例的市場銷售價;通過森林認證,企業將獲得經濟效益,他們會自覺地將森林經營活動納入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之內,從而提高了企業的環保形象。通過森林認證,企業感到有利可圖了,原先被認為只有投入沒有產出的環保事業一下成了搖錢樹。由于企業為了申請森林認證,競相采用先進的森林環保治理技術,森林環保治理技術的需求極大增加,這又為技術開發提供了動力,有助于森林環保的良性循環。

    有了“森林認證”這個“中間人”,政府主管部門與森林經營企業的關系自然得到了緩和,政府主管部門不需要時常以執法者的身份向企業施壓要其遵守法律法規,甚者給與法律的懲罰。在運用國家強制力的場合,人們是被迫才遵守法律的,其守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更無從談起,很難保證法律得到充分的實施。而且,運用國家強制力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這就提高了法律運行的成本,不符合法律的效益原則。美國學者博登海默認為:“如果有必要將主要依賴政府強制力作為實施法律命令的手段,那么這只能表明該法律制度機能失靈而不是肯定其效力與功效。”①正如美國Collins Pine公司 B Howe所說:“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抱怨政府令人窒息的規章制度,而認證則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內在動力,鼓勵企業自覺自愿的努力達到一定的結果……單純靠法律法規卻往往很難做到這一點。”②

    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充分考慮了以林為生居民的生計問題,以及森林提供的娛樂、文化和其他社會價值。開展森林認證工作,可以將造林綠化、發展地區林業經濟、農民脫貧致富,以及生態環境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森林認證可以促進與森林認證有關的各權益相關者參與森林保護和森林可持續經營,可以使各權益相關者在森林法律體系下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一并實現了。也可以說,森林認證有利于森林法律法規社會效益在較短的時間內充分的實現。

    (三)從推動森林法律法規的實施與完善角度。

    1、森林認證將強化我國森林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法律只有實現才能起到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不能實現的法律等于一紙空文,幾乎沒有意義。③FSC 10條原則的第一條明確要求,“森林管理應尊重所在國的所有相關法律以及所在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和協議”。世界環境與發展研究所最近的一份關于認證對企業和政策影響的研究報告指出:森林認證將提高企業對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認識;獲得森林經營認證的企業將對其它企業產生示范作用;森林認證將強化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④因此,有些國家將森林認證視為執行國家現有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手段。 例如,對于中國以采伐限額為主的強制性行政管理體系來講,基于市場和自愿原則的森林認證體系可以成為政府開展林業行業管理的有益補充。單一的制度對于一個社會的貢獻總是有一定的局限,多種制度配套運轉,有機結合,相輔相成就可以提高每個制度的運轉效益,進而提高整個社會的運轉效益,并且可以節省各種制度的社會成本。

    2、森林認證制度的發展有助于森林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森林經營認證標準的要求不同程度地高于國家法律法規,或包括了更多的因素,如環境方面。改善森林經營是所有森林認證計劃的目標和要求。森林經營不僅要達到森林認證的要求,而且還要求進一步改善和提高,包括改善經營體系、規劃和檔案,以及采取預防和緩和措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法律應該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才能推動社會的發展。目前,森林法律體系中的某些法律法規已經顯現出一定的滯后性,所以說,作為高標準嚴要求的森林認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我國的森林法律體系引領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上。另外,森林認證的發展將參與林業的各方聯系在一起,使利益各方的地位合法化,并讓他們參與法律法規的討論,可以有效的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法律實際運轉的效益,也有助于森林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

    3、森林認證的示范作用帶動了森林法律法規的宣傳,有助于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法的實現之所以有時變得很困難,一部分原因是因為缺乏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文化作為其實現的土壤,人們還不具備相當程度的法律意識。“知法”是培養人們的法律意識的第一步,法律宣傳又是讓人們執法的最基礎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但是一般性的法律宣傳,收效并不盡如人意。在這方面,森林認證又成為法律宣傳的良好媒介。森林認證早期的主要影響是認可良好的森林經營,因為森林認證標準是建立在良好的經營實踐的基礎之上的。從目前的森林認證實踐來看,認證的森林沒有或極少數處于毀林或退化的狀態。森林認證的主要作用是對其它森林經營者的示范效應,認證的森林提供了一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典范和模板。表明通過了森林認證的森林經營單位的森林經營良好。因為增加了真實的利益驅動,相對與單純的法律宣傳,這種榜樣的示范性效果更加明顯,促使森林經營者和林產品企業自覺的遵守森林法。森林認證不僅考慮了森林經營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而且強調了公眾廣泛的參與性,森林認證活動提供了一種新的全社會辦林業、全民搞綠化的途徑,有助于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

    四、有關森林認證立法的幾點思考

    基于森林認證對于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森林法律法規實施與完善的巨大推動作用,我們需要在全面、系統研究全球現有森林認證體系的基礎上,吸取各體系的優點,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林情,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套中國的森林認證的體系,而且還應該將森林認證法律化,換句話說,就是為森林認證立法。

    (一) 森林認證立法的現實必要性

    一方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的需要,有必要及時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防止因法律法規的缺位而阻礙甚至破壞經濟社會的發展。隨著森林認證制度的發展,立法的需要自然也就產生了。同時也是對現有森林法律體系的補充與完善,有利于提高整個森林法律體系的效益。例如,南美洲的玻利維亞,該國林業政策與法規參照森林認證的有關原則和標準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將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認證標準與國家林業政策法規融為一體,在吸收國際森林經營寶貴經驗的同時,促進了森林認證的發展。①

    另一方面,森林認證立法是森林認證制度健康發展的保障。如同任何一種制度都有自己的優勢一樣,每一種制度也都有自己的不足,森林認證當然也不會例外。由于森林認證不具備強制性,而是遵循自愿原則,并通過商業認證機制,借助市場對“可持續產品”的需求來推動實施的,它在提高森林經營水平以及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方面作用顯著,相對于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言,被形象的稱為“軟政策工具”。②森林認證不是萬能的,其本身機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并不能單獨的、充分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來解決所有的森林問題。在下列條件下,森林認證就有可能鼓勵和導致不良的森林經營:一是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和指標沒有完全考慮到適合當地可持續性的因素;二是森林認證機構沒有充分了解當地的情況,從而錯誤地引導了森林經營;三是森林認證是一個自愿的進程,需要兼顧生產者和各方的利益,但就森林認證活動本身來說,它也是一種市場機制,是一種企業行為,在市場和利潤的誘惑下,難免會染上市場經濟的某些頑癥。例如,一些森林經營單位認為其經營水平達不到認證的要求,或無能力承擔費用時,可能將產品轉向無環境意識的消費者,從而惡化森林經營,甚至可能會導致毀林。

    如何避免、減少或者消除這些負面影響呢?法律在這方面就可以發揮其獨有的魅力了。法律規范作為人的行為規范或行為準則,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規范人的行為,即法律規范規定人應該如何行動,包括禁止什么行為、限制什么行為和鼓勵什么行為。法律還具有調整、保護、教育、指引和評價功能。我國法理學界一般認為法具有以下四個特征:1、國家創制性。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2、特殊規范性。法律規范是一種行為規范,通過對人們的行為提出模式化要求,進而實現調整社會關系的目的;法律規范在邏輯上由前提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組成,具有獨特的、嚴密的邏輯結構。3、普遍適用性。法作為一個整體在本國主權范圍內或在法所規范的界限內,具有使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一體遵行的法律效力。4、國家強制性。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這是法律的運行有了可靠的保障。國內外有些學者認為,法的可訴性是現代法治國家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規范人們外部行為的規則,可以被任何人(特別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加以運用的可能性。①如果為森林認證立法,就可以通過國家制定并認可,將森林認證機構、森林認證的管理辦法、科學的認證標準等因素納入一個完整統一的法律中加以規范,使其具有了普遍適用性,并且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相關權利受到侵害還可以根據其可訴性尋求法律救濟。隨著法律的發展和演變,法律的目的、任務、作用和功能正朝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法律具有越來越廣泛的任務、作用和功能。②森林法律法規就是保護森林環境、合理開發森林資源,就是協調或調整人與森林的關系。將國家林業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等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硬政策工具”與森林認證的“軟政策工具”相互兼容,形成開放式的強有力的法律體系,這樣可以引導、規范、監督森林和森林產品的經營者遵照可持續經營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從事林業經營活動,為森林的可持續發展提供雙重保險。

    (二)森林認證立法需要考慮的幾個問題

    為了確保森林認證的有效性、權威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保證森林認證質量,促進我國森林的可持續經營,我們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國21世紀議程林業行動計劃》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以及蒙特利爾進程等相關國際進程,③逐步建立一系列規章制度,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以規范我國的森林認證市場,加快相關森林認證立法的進程,盡快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現代森林認證法律體系。

    1、 森林認證立法應該以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為立法價值;以提升中國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基本取向;應該體現森林認證自身的特點,應該考慮到全部利益的群體,符合環境、社會和經濟的標準,保持透明度,依據環境的準則進行運作等基本內容,以科學、可信、公平、公正、公開為基本原則。

    2、 森林認證立法應當體現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需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在九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指出,2000年已經建立起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到2010年,將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森林認證法律制度應當是充分體現現代市場經濟體制內在需求的法律,體現市場經濟下森林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實現森林經濟快速發展與森林保護的良性循環。

    3、 森林認證立法應當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實質上是在諸多可能的制度中進行立法和實施成本最低而實施收益最高的制度選擇。森林認證立法應當追求實現在森林資源可持續供應、環境保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整體的、長遠的效益最大化。

    1)在開放程度上。現行森林認證體系的森林可持續經營原則和標準是世界各國森林經營寶貴經驗的結晶,特別是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森林經營的公開性等方面,都值得我們借鑒、吸納。我國的森林認證體系應定位于開放的體系,減少來自發達國家關于環境保護和森林問題的責難,不應只局限于某一特定體系,要與國際接軌,爭取得到國際市場的承認,為我國森林認證獲得多體系的認可創造條件,保證和開拓國際市場。

    2)與中國國情的契合度上。由于我國的森林管理體制、森林的所有權、經營模式以及經營方向不同,我國的森林認證活動不可能完全照搬國外的模式。森林認證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要遵循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及我國已簽署的國際條約和協議,還要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發展不平衡,考慮到環境、經濟、社會、森林經營、林產品加工與貿易等各個學科和領域,因此,我們必須研究制定一套科學的、符合我國國情和林情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與指標體系及森林認證體系。比方說,為了使森林認證標準具有可操作性,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應與相關標準的示范工作相結合。我們可以選擇23個條件比較好的地區或森林經營單位(或加工企業),進行森林經營認證和產銷監管鏈審核示范。示范認證可以為制定我國的森林認證標準和建立森林認證體系提供依據。

    3)在追求制度創新及其與現行制度的協調上。以前的諸多經驗和教訓表明過于注重追求制度創新,常常會忽視所創設的制度與現行制度間的協調。應特別注意借鑒現行相關制度在實施中的經驗和教訓,分析并促進其與現行制度體系之間的兼容和協調。建立森林認證法律體系要與相關法律法規銜接,與國家相關林業政策的實施結合起來,如限額采伐制度、天然林保護工程、森林生態基金補償制度以及國家生態建設工程等,它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強這些政策的實施,或者提供一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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